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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居有限公司因擅自变更经营住所被处罚

http://www.clnews.com.cn  2020-10-14 17:24:14   来源:长乐区融媒体中心  【字号

  近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长乐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营业执照登记的事项(住所)发生变更的,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便责令其限期登记,而该公司依然逾期仍不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所规定的予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2.罚款贰万元(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