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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贷名义持刀威胁迫使同事交付钱款

http://www.clnews.com.cn  2020-12-11 16:50:53   来源:长乐区融媒体中心  【字号

  2018年3月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向同事口头提出借款3000元。郑某某当时答应借钱,随后又反悔。同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在一城关卫生所找到郑某某,并叫郑某某到该卫生所附近路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先质问郑某某拒绝借钱一事,接着殴打了郑某某,后又用水果刀威胁郑某某,宣称“郑某某今天3000元借也得借,不借也得借”,迫使郑某某交付了3000元钱。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离开现场时还表示“就当是请吃饭”。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据此,抢劫罪入罪门槛需要考察暴力的程度。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先是殴打郑某某,然后又用水果刀威胁郑某某,迫使郑某某交出3000元钱,足以压制郑某某反抗,从而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求。

  抢劫罪主观上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理论上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一般存在直接故意之中,亦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换言之,只要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了抢劫罪客观构成要件行为,即可推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里的故意必须是直接故意。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实施了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且是故意(直接故意)实施,因此,符合抢劫罪“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要件要求。需要进一步指出,以借贷为名的抢劫,不能通过犯罪嫌疑人后续没有积极还钱来推定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相反,有的为了规避犯罪也存在主动“还钱”的情况。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以借贷名义在路边持刀威胁同事迫使对方交出财物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该结论也与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相符,因此应当以抢劫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

  (区检察院 江大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