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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修改福建实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

“三无”船舶违规捕捞最高可罚10万元

http://www.clnews.com.cn  2019-11-29 08:52:15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11月29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沿海广大渔民请看过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实施渔业法办法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省实施渔业法办法明确了捕捞船舶应当具备的条件,增加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最令人关注的是,为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无船名、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行为,修改后的法规增加规定,明确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应当核定渔业船名、登记船籍港、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违反这一规定,“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可没收船舶和渔具,并处2万元~10万元罚款。

  修改后的法规还在加强渔船安全管理,有效解决渔船安全监管难题方面有一系列新规定。如增加规定,要求渔业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船通讯导航系统、渔业应急指挥系统建设,推行使用渔船安全救助终端、渔业海况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立渔业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修改后的法规还规定,明知是“三无”船舶或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渔获物的,将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又讯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27日批准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和《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我市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将废止,相关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