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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十四部门推出24条措施 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

http://www.clnews.com.cn  2020-05-11 15:30:14   来源:中国福建  【字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和搬迁群众的后续帮扶力度,确保2020年底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日前,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医保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十四部门联合发文,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一)协调规划安置区配套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将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及配套教育、医疗、养老、产业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体规划、一体建设。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有关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二)统筹预算内投资支持

  支持安置区配套教育、医疗设施建设,在争取安排中央和省级教育、健康工程年度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对集中安置比例高、搬迁任务重的县(市、区)予以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有关市、县(区)发改部门

  (三)加大教育扶持力度

  统筹做好安置区周边学校规划建设,落实配套中小学和幼儿园与城镇住宅小区“三同步”政策,扩大城镇基础教育资源。根据教育领域有关工作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对搬迁任务重的县(市、区)予以倾斜支持。精准做好搬迁群众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对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补助,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补助和免除学杂费,普通高等教育资助和助学贷款支持,确保适龄学生不因贫失学辍学。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各有关市、县(区)教育部门

  (四)优化医疗卫生服务

  结合迁入地人口规模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套安置点医疗服务机构,按标准配置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确保搬迁贫困人口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纳入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医疗叠加保险范围,切实减轻搬迁群众就医负担。

  责任单位:省卫健委、医保局,各有关市、县(区)卫健、医保部门

  二、加强产业和就业帮扶

  (五)开展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帮扶

  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鼓励吸引各类企业到搬迁安置区投资兴业,引导企业、扶贫车间、创业孵化基地吸纳搬迁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发安置区公共管理服务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就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免费为有就业意愿的搬迁贫困劳动力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政策咨询、岗位信息推送等服务。开展针对性强的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支持用人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以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为重点,根据其就业需要和技能需求,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加大创业培训力度,鼓励搬迁群众自主创业,在场地、贷款等方面给予适当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农业农村厅,各有关市、县(区)人社、农业农村部门

  (六)落实招生资助政策

  鼓励职业院校面向“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招生,优先满足搬迁群众适龄子女就学需求,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资助政策。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有关市、县(区)教育部门

  (七)支持农产品加工认证

  引导农产品加工产能向安置区周边集聚,鼓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加工厂,引导形成农产品加工园区,提升贫困地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推动社会资本投入与搬迁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绿色食品认定、有机食品认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登记。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有关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八)鼓励发展农村电商

  统筹利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政策,支持贫困地区建设电商运营中心和基层(乡村)电商服务站点,为农村电商经营者提供产品开发、包装设计、网店运营等专业服务。鼓励搬迁群众通过创办网店、参与快递物流等方式实现就地就近就业。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各有关市、县(区)商务部门

  (九)深入开展东西部扶贫协作

  支持受援助方实施一批精准扶贫项目,吸纳搬迁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加大劳务扶贫协作力度,加强组织管理、培训指导、岗位对接和就业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劳务对接,帮助贫困劳动力稳岗就业。

  责任单位:省扶贫办、人社厅,各有关市、县(区)扶贫、人社部门

  (十)发挥林业带动效应

  鼓励组建林业专业合作社,吸纳搬迁群众发展林下经济,参与生态保护工程建设。对搬迁后远离原管护区域的生态护林员,可通过调整管护区域等方式,实现就地管护。续聘护林员时,对已脱贫但按规定仍继续享受相关扶贫政策且符合选聘条件的搬迁人口予以倾斜。

  责任单位:省林业局,各有关市、县(区)林业部门

  三、加强安置区社区管理

  (十一)优化搬迁社区设施服务

  加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合理设置社区办公和服务场所。完善安置区社区自治组织,合理设置或调整管理单元,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社区志愿服务联动,引导搬迁群众参与社区治理和服务,解决搬迁群众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总结推广安置区社区治理成熟经验和做法。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各有关市、县(区)民政部门

  (十二)引导搬迁群众树立文明新风

  将安置区和搬迁群众纳入农村思想培育行动、农耕文化传承保护等工作中,引导搬迁群众移风易俗,形成邻里和睦、守望相助、文明节俭的好风尚。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有关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十三)深化东西协作推广普通话

  鼓励参与东西扶贫协作的省市、高校和有关单位,在学习资源供给、普通话培训、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建设等方面对普通话普及率低、推普压力大的安置区给予帮扶。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有关市、县(区)教育部门

  四、加强搬迁群众权益保障

  (十四)稳步推进拆旧复垦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占新腾旧”有关规定,采取拆旧奖励、将“新证”办理与旧房拆除相挂钩等办法,完善具体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旧房拆除和旧宅基地复垦工作。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原则,因地制宜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实施腾退宅基地整治。完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政策。省自然资源厅结合履行乡村规划管理、开展土地整治、不动产确权登记等职能;农业农村厅结合履行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管理、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职能,协力推进拆旧复垦工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各有关市、县(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

  (十五)用好增减挂钩政策

  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优先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大力实施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有关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

  (十六)规范迁出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

  推动承包地“三权分置”,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因地制宜培育发展产业,健全承包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各有关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

  五、加强后续扶持资金投入

  (十七)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省财政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由相关地区统筹用于保障搬迁贫困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在安排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分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民生领域专项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后续扶持工作。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领域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有关市、县(区)财政部门

  (十八)争取金融资金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搬迁后续扶持的支持力度,支持搬迁贫困人口后续产业发展和生产生活。落实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扶贫再贷款等政策,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后续扶持的信贷投入。

  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各市、县(区)支行

  六、加强后续扶持指导督促

  (十九)强化后续扶持组织领导

  在搬迁建设任务完成后,继续保留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和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健全党委政府主抓、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后续帮扶工作主体责任。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各有关市、县(区)发改、扶贫等有关部门

  (二十)保障安置住房质量安全

  督促参建各方主体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切实做好安置住房质量安全和后续维修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政府组织专业力量,对自建安置住房逐户进行竣工验收或质量鉴定,并出具验收或鉴定报告;对集中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工程项目和建设单位,由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及时提出处置意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整改。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有关市、县(区)住建部门

  (二十一)完善工程管理程序资料

  督促县(市、区)政府梳理检查搬迁工程建设各主要环节的程序资料,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补充完善项目必备要件,确保质量安全责任可核查、可追溯。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扶贫办、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各有关市、县(区)发改、扶贫、住建、自然资源部门

  (二十二)做好后续扶持工作接续

  研究2020年后巩固易地搬迁脱贫成果的政策措施,跟踪监测搬迁群众后续发展,探索建立长期帮扶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扶贫办,各有关市、县(区)发改、扶贫部门

  (二十三)开展搬迁成效评估激励

  结合开展“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成效全面评估核查工作,加强对后续扶持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设区市实施督查激励措施。将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工作开展情况列为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点内容。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扶贫办,各有关市、县(区)发改、扶贫部门

  (二十四)加大工作成效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成效,推介好做法好经验,讲好搬迁群众脱贫发展故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扶贫办,各有关市、县(区)发改、扶贫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