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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工伤预防!福建八部门联合出台实施方案

http://www.clnews.com.cn  2021-05-20 14:51:21   来源:福建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字号

  近日,福建省人社厅等八部门联合出台了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一起来看看吧!

  各设区市人社局、工信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总工会,沿海各港口中心(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0号),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工伤预防工作,更好发挥工伤保险积极功能,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总工会

  2021年5月7日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0号),切实做好“十四五”时期工伤预防工作,更好发挥工伤保险积极功能,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完善“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制度体系,把工伤预防作为工伤保险优先事项,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组织推进,切实提升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促进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工伤事故发生率明显下降,重点行业5年降低20%左右;

  (二)工作场所劳动条件不断改善,切实降低尘肺病等职业病的发生率;

  (三)工伤预防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实现从“要我预防”到“我要预防”“我会预防”的转变。

  三、主要任务

  (一)牢固树立预防优先的工作理念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减少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作为工伤预防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源头上防止工伤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建立完善工伤预防联防联控机制

  1.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会和工信、住建、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伤预防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联动,加强联合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

  2.建立完善信息交换、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人员信息、事故信息、职业病信息和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工伤信息等相关数据共享,使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时、全面地了解掌握用人单位工伤事故、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等工伤预防情况以及职业伤害发生的类型、高发岗位、高发人群及基金支出等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伤预防工作。

  3.发挥职能作用,开展综合治理。及时对各类安全隐患、工伤事故苗头性问题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超标现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重点治理,提出限期整改建议。对未按规定落实主体责任、未及时整改的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应依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严肃处理。对未依法参保以及工伤事故多发的企业加强重点监控。

  4.通报典型性工伤事故,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对有代表性或典型性的工伤事故,人社部门会同联席会议相关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努力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三)瞄准盯紧工伤预防重点行业

  1.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工伤预防相关数据的分析,定期研究本地区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现状及变化情况,研究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依法确定重点项目。本期计划主要围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各地要掌握本地区实际情况,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推进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按照《福建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人社发〔2019〕5号)的规定,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和管理,持续推进工伤预防项目实施,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

  3.结合攻坚行动,开展专项治理。结合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发挥工伤预防在推进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陶瓷制造、水泥制造、石材加工等尘肺病易发高发行业企业的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机制作用,有效降低职业性尘肺病发生率。通过对尘肺病危害重点企业落实依法参保情况及公示参保人员名单情况的督导检查,将尘肺病危害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按照闽人社文〔2020〕14号文件共同推动工伤保险三年扩面和预防专项行动。

  (四)全面加强工伤预防宣传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宣传作用,抓住重点时段、重要节点、重大事件开展有针对性宣传。要从关爱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的视角,运用影音视频、图标图解、典型案例、身边工伤事件等群众易于接受、感染力强的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交通事故防范、心脑血管疾病防治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工伤预防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鼓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易发的企业设立工伤预防警示教育基地。

  (五)深入推进工伤预防培训

  1.实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能力提升培训工程。针对本期计划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对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一线班组长等重点岗位人员,根据不同人员的岗位职责,安排相应的培训内容,提升全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法规知识和预防工伤的能力。2025年底前实现上述人员培训全覆盖。

  2.技工院校全面开设工伤预防课程,将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与工伤预防的政策法规、安全生产事故与工伤事故防范知识、工伤事故与职业病警示教育等内容作为工伤预防培训必修内容。技工院校学生在实习前须参加安全防护知识岗位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使其初步具备工伤预防方面的基础知识,提高实习学生的安全意识。鼓励各地采取线上培训和线下培训相结合方式,更加注重发挥线上培训的作用。

  (六)科学进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各地要在依据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充分发挥浮动费率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用人单位主动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为更好评估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趋势,更全面考察用人单位风险管理效果,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以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费率浮动。

  (七)大力开展“互联网+工伤预防”

  充分发挥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在工伤预防方面的作用,一体化推进工伤预防信息共享、在线培训、考核评估,普及工伤预防科学知识、宣传工伤预防政策、开展工伤预防线上培训、强化工伤事故警示教育。推荐资质合法、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在线培训平台,供地方有关部门、大中型企业等依法自主选用。

  (八)积极推进工伤预防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1.支持有条件、有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工伤预防工作,建立长效机制。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工伤预防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2.鼓励有能力的大中型企业发挥示范作用,带领同行业中小微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大中型企业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经人社部门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效果良好的,可向其他企业特别是同行业中小微企业推广。

  3.建立工伤预防专家库,遴选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财务管理、法律事务、宣传培训等方面的专家,负责工伤预防立项评审、宣传培训、问题诊断、措施制定、评估验收等专业技术相关工作。工伤预防专家按照领域类别成立工伤预防、财务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业小组,并可以结合工伤预防工作实际调整专业小组设置。专家库专家的资格审核、聘期调整、聘期考核、档案维护、系统管理和纪律监督等日常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因工作需要,经协商可共享使用工伤预防专家库。

  (九)切实加强对工伤预防工作的考核监督

  1.推动将工伤预防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促进提高工伤预防工作的实效。

  2.加强对工伤预防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按照项目进展安排全程检查、全程跟踪、全程问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工伤预防费要严格按规定使用,违反规定使用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3.大力推广工伤预防先进典型、先进做法,营造工伤预防正能量。

  四、积极完善实施保障体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工伤预防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也是一项民心工程。人社、财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各自领域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和监管。工会组织要切实发挥好监督作用,督促企业落实工伤预防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发挥好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作用,及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

  (二)勇于创新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完善工伤预防工伤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加强统计分析,推动解决工伤预防重点难点问题。建立示范引领和奖惩激励机制,加大工作引导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自觉性。探索建立工伤预防培训机构和线上培训平台推荐清单制度,严把培训机构条件关。坚持大处着眼、细处着手,探索创建一批可操作、可监管、可评价、可推广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

  (三)强化经费保障

  1.认真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和《福建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按要求编制工伤预防项目预算,保证工伤预防工作经费,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培训项目费用预算执行情况、上年度工伤预防项目绩效考核结果,根据工伤预防工作需要,将工伤预防费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审核并按照程序报批。各设区市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各设区市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

  2.要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工伤预防费依法合规支出和使用,严格落实项目验收评估制度,防止弄虚作假,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或者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支付30%—70%预付款。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保证项目有效进行。评估验收合格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如仍有实施必要的,可以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实施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对已经失去时效性或者已确无整改必要的项目,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扣减部分乃至全部合同款。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健全抓落实长效机制,杜绝一阵风一刀切,推动工伤预防工作日常化、规范化、机制化。要发扬钉钉子精神,以五年为一个周期,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一年一年干下去,一期一期干下去,久久为功,常抓不懈,推动工伤预防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