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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们看过来!福建5家校外培训机构被查

http://www.clnews.com.cn  2021-06-20 00:55:21   来源:新福建  【字号

福建日报·新福建客户端6月19日讯(记者 林智岚)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中出现的部分乱象,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6月19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正式公布五个查处的校外培训机构典型案例,发挥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自觉守法,共同维护良好的校外培训秩序。

  案例一

  福州高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宣传内容

  当事人在其注册地址现场大厅、官网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对外宣传门户位置发布“成立时间2011年”、“每年培训3000名中高考全日制学员”、“现已有三大校区:福州旗山校区、福州高新区万达校区、江西南昌校区”、“福州旗山校区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占地面积近20亩”、“有近8000平方的操场”等虚假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二

  福清市九色鹿外语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

  当事人自2020年12月26日起,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广告架上发布获奖荣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1350元。

  案例三

  宁化县名成潜能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发布虚假广告

  当事人制作发布的墙体户外广告内容含有“全国10000合作校之一”、“与中国华为集团强强联手”、“名成教育是教育局和工商管理局联合认定的正规机构”、“清北研发OMO课程 助力学子功就名成”等字样,当事人不能提供真实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宁化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不良影响,并处罚款7000元。

  案例四

  连江县星灿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合同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五

  莆田城厢学而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明码标价

  2021年4月14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罚款1500元。

  下一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将根据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福建省整治校外培训机构不规范问题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行动方案》部署要求,自2021年6月起至9月期间,积极参与部门集中联合整治,持续加大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合力,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有效推动解决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负担问题。

  如您发现校外培训机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欢迎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