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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性的法定继承权不可剥夺

http://www.clnews.com.cn  2020-11-27 20:15:33   来源:长乐区融媒体中心  【字号

长乐新闻网讯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这话流传了千百年,或许有一定道理,但对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事项,该认真的就不能含糊。

长乐法院日前受理了一件继承纠纷案件:施某敬(男)、施某恭(男)、施某端(女)均系施某某(1988年1月去世)、陈某某(1996年8月去世)的子女。坐落于福州市长乐区吴航街道和平街的一座房产系其家族祖辈产业(下称“讼争房屋”),讼争房屋原系施某某之父所有。土地改革时,该房产确权为施某某所有。1989年间,族亲与陈某某曾就讼争房屋的权属发生纠纷并诉讼。同年,长乐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确定讼争房屋产权属陈某某及其子女所有。

1996年9月,施某恭、施某敬根据农村习俗,对讼争房产进行析产,并签订《分房合约书》,约定施某恭与施某敬对讼争房屋各占一半;后空埕、厅堂面积共有等。2000年9月,施某恭就讼争房产中的部分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2017年5月,施某恭、施某敬又签订了一份《分房合约书》,对讼争房屋进一步分割。约定施某恭取得施某敬房屋份额,施某恭支付施某敬相应价款。施某端对施某恭、施某敬之间所签订的上述《分房合约书》不知情。

今年8月3日,施某敬因施某恭未支付其购买房屋份额的价款诉至长乐法院,要求依法确认施某敬对讼争房产的产权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厅、天井、后埕由施某敬、施某恭、施某端共同使用。

经查,本案第三人施某端已在香港定居近30年,对上述讼争房屋的分割均未参与,讼争房屋的两份《分房合约》均系施某恭、施某敬二人签订。施某端在父母去世后的这些年间,未与两位兄长争夺讼争房屋的继承权,因本次诉讼,法院与其取得联系后,她才得知讼争房屋已被施某恭、施某敬分割。

日前,本案如期开庭,因施某端在香港,故其通过福建移动微法院全程参与庭审。施某端称,其兄妹三人父母遗产应由三人共同继承,其并未放弃继承,请求依法判决。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讼争房屋为被继承人施某某、陈某某的遗产。在施某某、陈某某先后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本案中,虽然施某恭、施某敬曾就房产分割签订有两份《分房合约书》,但在施某端未明确放弃继承权利的情况下,该两份《分房合约书》均剥夺了施某端的继承权利,均为无效。施某端未明确放弃继承,依照《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视为接受继承,故上述遗产应由施某敬、施某恭、施某端三人共同共有,各占三分之一。目前,该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无论是现行的继承法还是明年将要施行的民法典都规定,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无论乡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如果被继承人没有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则其财产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充分保障女性享有与男性同等的继承权,故对于上述房产的继承应当适用法定继承处理。

(区法院 刘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