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出售房屋就想反悔 卖家向买家支付违约金
http://www.clnews.com.cn 2024-08-09 15:48:47 来源:福州晚报 【字号 大 中 小】
房屋出售后获悉政府将要发布征收公告,卖家觉得卖亏了想反悔,拒绝办理过户登记,也不肯交付房屋,买方权益该如何保障?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3年3月,林某通过中介公司找到陈某正在出售的一套房屋,通过中介居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将购房保证金20万元交付至交易服务方指定的交易结算资金监管账户。然而,当林某要求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便支付后续钱款时,陈某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想要延长付款与过户时间。
原来,陈某听闻政府将要发布征收公告,他刚卖掉的房屋正处于征收范围之内,因此有意拖延。林某多次要求陈某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却一直没有结果,遂起诉至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法官在审查过程中,与房主进行多次沟通,了解到陈某以为只是签订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就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迟迟未按合同履行义务。法官与陈某进行释法说理后,促成双方调解,林某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陈某按照约定支付林某相应的违约金。
法官提醒,若买卖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即合同义务、目的均已达成。双方在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买卖双方应该按照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来履行,如果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效力待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等情形,那么买卖双方中任意一方均不能随意反悔,否则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不等于不用承担责任。卖方签订购房合同后,应该承担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主动配合买方做好房屋过户以及交付手续。法官建议,在购房或卖房前应对房屋相关政策进行充分了解,并在购房合同中对政策引起的风险处理进行提前约定。(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