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生女陈某欲将父母遗留的一套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遭遇不小的困难。最终,经过晋安法院调解,成功确认了她对房产的单独继承权。
据了解,陈某在房屋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需要提供法律文书或公证机关的公证,证明她有权单独继承遗产。由于陈某的父母及祖父母去世时均未留下遗嘱,且案涉房产原系祖厝,无登记产权,后经拆迁安置取得,情况较为复杂。因此,陈某不得不求助于法院。
晋安法院了解到陈某的叔伯姑姑等人均有调解意愿,便迅速组织各方进行调解。经沟通,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确认被继承人陈某某名下的某小区单元房由陈某单独继承,归陈某所有;其余被告配合陈某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官指出,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陈某作为父亲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列为被告,因此不得不将第二顺序继承人列为被告。
法官提醒公众,按照民法典规定,继承遗产时,有继承权的家人过世时间顺序、家庭成员的构成以及家庭是否重组过等具体因素,都将影响独生子女能否完全继承父母遗产。为了避免类似的纠纷,建议父母健在时立下遗嘱,充分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财产,避免子女、亲属因争遗产而出现家庭不和谐的问题。(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