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
您的位置: 长乐新闻网 >> 信息公开 >> 正文

曝光!长乐这些食品被抽检出不合格!

http://www.clnews.com.cn  2023-08-02 08:57:34   来源: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网  【字号

  近日,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关于餐饮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和一则关于生产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曝光!长乐这些食品被抽检出不合格!

  一、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喜来宝大酒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省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喜来宝大酒店经营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4-14)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生姜中噻虫胺指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福州市长乐区吴航喜来宝大酒店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采购的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4月14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够如实说明供货来源,实施有效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免于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长市监处罚﹝2023﹞22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原因排查:生姜为外购,怀疑是生姜种植过程中违规使用农药。整改措施:当天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加强进货查验。

  二、福建新之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分公司生产的槐花飘香(蜂产品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受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福建新之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分公司生产的槐花飘香(蜂产品制品)(生产日期:2022-10-13)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槐花飘香(蜂产品制品)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Q/FXZY0003S-2020《蜂产品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处罚〔2023〕220号),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所标注的企业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因当事人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收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一般情节C档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2、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3、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者整改情况。当事人为生产环节,该批次不合格项目是微生物指标超标,经企业排查主要原因是:物流过程中存储不当,如环境温度过高、涨罐等原因造成微生物滋生。整改措施:对该批次产品下架处理,并对蜂产品制品停止生产。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