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广告发布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规范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的发布行为,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指引》要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发布食品广告不得出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以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上记载的内容为准,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表达,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内容。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记者 沐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