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5日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近日,福建省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并印发,激发市场活力。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提出“集群注册”、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等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有效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的便利度,大幅降低投资创业成本。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免于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借用)协议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及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更加强化申请人的主体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了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申请人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未依法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等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记者 沐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