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力收缴非法爆炸物品,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爆管、黑火药、烟火药、烟花爆竹等各类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爆炸物品或者在托运、寄递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涉爆从业单位违法违规从事生产、购买、销售、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
二、有违反上述规定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上缴非法爆炸物品及其相关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公民发现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并主动上缴非法爆炸物品的,予以从宽处理;逾期不交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违法犯罪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案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公安机关鼓励并保护举报行为,凡举报有功的,视情给予1000-20000元奖励。
福建省公安厅举报方式:电话0591-87093291;腾讯微博@“福建警方”、@“机警阿太”。
长乐市公安局举报方式:电话110、0591-28802947.
举报奖励办法详见:www.clga.gov.cn警方公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公安厅
二○一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