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全国各地因食用河豚鱼、鲎、织纹螺引起的食物中毒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为避免我市群众因食用河豚鱼、鲎、织纹螺等有毒有害物质引发中毒事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经营河豚导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因河豚鱼、鲎、织纹螺等或有毒有害,或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物质,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全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加工、经营(含餐饮服务)河豚鱼、鲎、织纹螺等及其制品作为食品(除国家特许经营外)。
二、自通告公布之日起,各类食品加工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与个人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现存的上述物质立即自觉下架销毁,不得加工、经营(含餐饮服务),确保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三、自通告公布之日起,发现食品加工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与个人加工、经营(含餐饮服务)河豚鱼、鲎、织纹螺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防范的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不要抱侥幸心理而冒险食用。如果发现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单位与个人有加工、经营(含餐饮服务)河豚鱼、鲎、织纹螺的违法行为,应积极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举报电话:12331、62682331。
长乐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长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