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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长乐区关于农药经营许可证申领事项的通告

http://www.clnews.com.cn  2018-05-30 15:16:45   来源:吴航乡情  【字号

  为切实规范农药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农业厅闽农综[2018]12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农药经营审批工作的通知》和2017年24号《福建省农业厅关于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的通告》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申领条件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6、有农资监管信息平台;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除以上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件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二、关于提交材料

  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户,按照《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携带下列材料,到我局办理申领手续: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6.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的地址、面积、平面图(四至定位)等说明材料和现场照片;

  7.农资监管信息平台、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8.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9.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10.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关于限制农药

  我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为4个,鉴于8月1日实施新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在6月15日前提交材料,申请者在4家以内,依据实际申请数量给予申报;申请者超过4家,通过抽签抽取4家。超过限定时间如果还有余下名额,按照顺序先到先报,报完为止,同时申请者超过余下名额的通过抽签获取。农药经营者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资质的,可以申请设立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同一个农药经营者在我区范围内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分支机构不得超过4家。每个乡(镇)街道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分支机构最多不超过1家。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按“自愿申报、严格标准、额满为止”的原则核发。

  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除提供上述申请非限制使用农药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2.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

  3.区农业行政部门出具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证明。

  四、关于其他事项

  1.申请所需材料应按照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

  2.经营销售非限制使用农药,营业场所及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均在我区域内的,由我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经营销售限制使用农药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受理及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申请。

  3.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

  五、材料上报时间

  1、凡要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和限制农药经营许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于2018年6月15日前提交申请材料,并依法通过审核,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逾期将无法保证8月1日前成功申领。材料提交给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局审批科。

  2、2018年8月1日以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仍然经营农药的,农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事项请咨询:

  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局植保植检中心 电话:28889269

  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局审批科 电话:28886050

  特此通告。

  福州市长乐区农业局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