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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http://www.clnews.com.cn  2020-12-18 15:06:46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为加快培育一批百亿乃至千亿级工业龙头企业,发挥龙头引领带动作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本方案及政策措施。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福州工作系列指示要求,按照“扶引大龙头、培育大集群、发展大产业”战略部署,聚焦“扶”和“引”两点共同发力,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区域影响力、产业带动力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构建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中的引领作用,为我市争当全省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排头兵,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进一步筑牢产业之基。

  二、龙头企业标准

  1.超大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

  2.大型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集团);

  3.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超百亿元工业企业(集团)30家,较2020年翻一番。到2025年,力争培育年营业收入1000亿元以上企业(集团)5家,300亿-1000亿元企业(集团)89家,100亿-300亿元企业(集团)17家。到2025年,力争培育中国企业500强5家,培育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和行业话语权的龙头企业。

  四、重点任务

  (一)推动龙头企业规模提升

  1.鼓励龙头企业整合提升。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股权置换、股权转让、混改等形式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资源整合有效利用,迅速提升企业规模。加强质量品牌建设,争创各类品牌荣誉,力争更多龙头企业入围中国企业500强。

  2.鼓励龙头企业上市发债。加强对龙头企业上市辅导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提升规模效应和企业知名度。

  (二)推动龙头企业创新发展

  1.打造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的产业创新平台。鼓励龙头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年度 R&D建设投入强度达3.5%以上。支持龙头企业牵头搭建行业性创新研发平台,探索组建联合实验室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技术协同攻关,突破“卡脖子”专利技术,强化行业基础性、关键性技术研发共享。

  2.构建以龙头企业为核心的产学研用体系。加强产学研用合作,以科学城、“三创园”为依托,推动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校联办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中试基地,实现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打造产学研用一体化创新高地。

  (三)推动龙头企业转型升级

  1.推动龙头企业数字化改造。鼓励龙头企业对采购、生产、销售、仓储、物流等各个环节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打造智能制造样板工厂、样板车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推动龙头企业平台化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电子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供应链及物流服务平台、第三方综合服务平台;支持龙头企业搭建产业链公共服务云平台,实现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数据、信息、资源汇聚,将龙头企业打造成为引领带动行业发展的“航空母舰”。

  (四)推动龙头企业跨界融合

  1.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发展。鼓励龙头企业按照“总部+基地”模式,建设海外、域外生产基地、原料供应基地、分销中心、研发中心,推动企业跨区域发展。

  2.支持龙头企业跨行业融合。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推动龙头企业开展设计、定制、检验检测认证等多元业务,提供一体化的系统解决方案,开展总集成、总承包服务,实现以主业为核心的跨行业融合发展。

  (五)推动龙头企业链式发展

  1.促进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推动龙头企业延伸产业链、创新新模式、开发新业态,补齐发展短板,打通内循环,提升价值链水平,打造一企一链、一企一园产业生态。

  2.促进龙头企业产业链招商。支持龙头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标准厂房,开展产业链以商招商。推行“龙头企业开单、政企联动招商”模式,实施一企一策、靶向发力、精准招商,引进一批产业链填平补齐的大项目、好项目。

  五、扶持政策

  1.领导挂钩服务。对列入培育名单的龙头企业建立领导挂钩服务机制,成立属地县(市)区工作专班,制定“一对一”帮扶措施,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重大问题,龙头企业可通过“一企一议”服务工作机制解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2.培育龙头品牌。对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作为良好信用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3.推动自主创新。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等创新政策,激励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给予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6%补助。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4.强化成长激励。对年产值达10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产值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5.加大引才扶持。

  (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所得税纳税额3万元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等额财政奖励,奖励期限5年;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2)对年营业收入达到100亿元、300亿元、1000亿元的龙头企业,5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1名、3名、5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政府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其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子女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优质学校。

  (3)支持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对贫困务工人员就业提供稳岗补助;支持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龙头企业介绍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4)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初、中级职称自主评定;市人社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龙头企业亟需的新兴行业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6.优先要素保障。用电方面,支持龙头企业自建变电站,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两节”用电资金补助。用能方面,“十四五”能耗指标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项目;推动龙头企业大项目争取获得国家能耗指标单列。用气方面,降低龙头企业用气成本,享受用气大型企业配气价格优惠政策。用地方面,保障龙头企业项目用地需求;鼓励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收购园区中小企业,对低效工业用地进行集中改造。环保方面,“十四五”环保排污指标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福州供电公司、福州华润燃气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福州高新区管委会

  7.支持开拓市场。支持将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产品优先列入《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由市财政投入的建设项目、市属国有企业所属项目对目录中企业的名优产品可依法依规应用尽用。主动对接龙头企业产品销售需求,帮助企业通过创新销售模式、行业内多企合作等形式,协调解决企业产品销售困难问题。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属国有企业、相关项目业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8.鼓励以商招商。对通过龙头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对龙头企业招商主要负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投促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投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市效能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定期听取工作进展,部署重点工作,研究协调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

  2.细化工作方案。各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要主动对号入座,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扶持政策转化为具体的项目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划定办理时限,高效长效推进。

  3.强化督促考核。对龙头企业上报的需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对账销号制度,由市工信局会同市效能办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督促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推动工作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七、附则

  1.本方案及政策措施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由市工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2.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承担。对获得我市工业龙头企业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金。

  3.计算龙头企业年营业收入等数据时,包含其对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以及其主要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

  4.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更新调整一次,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