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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可能不是工伤

http://www.clnews.com.cn  2017-08-11 16:17:37   来源:吴航乡情  【字号

  郑某系某机械公司的门卫,2016年12月31日上午8时11分,在长安村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2017年1月4日,该公司主动为郑某申请工伤认定,主张郑某系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市人社局在收到该公司申请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郑某事发当天虽然属于下班途中,但因郑某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作出不予工伤的决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该法条中,“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需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工伤。

  关于“上下班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关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和“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认定过程中,申请人主张发生下列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只有“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有效证明”认定为“非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不负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工伤,上文的案例就是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