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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护航”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http://www.clnews.com.cn  2019-08-14 16:13:13   来源:吴航乡情  【字号

  案情简介:某地企业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时期,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地区零售消费品上规模企业普查数据严重失实;普查对象提供与GDP密切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折旧、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利润等指标的普查数据时,瞒报漏报,根据不真实的财务数据填报统计报表,造成统计数据严重失实。

  法律条文:《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启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的首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摸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特征,科学指导和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区统计局 吴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