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起,驾乘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或被罚款
http://www.clnews.com.cn 2023-01-20 16:01:13 来源:长乐区融媒体中心 【字号 大 中 小】
长乐新闻网讯 近日,记者了解到,从1月15日起,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有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行为,区交警大队将予以警告或五十元罚款。
据了解,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的决定》于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其中,《福州城区电动自行车号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即未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和乘坐人,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记者 吕灿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