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长乐城区部分道路货车限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提升文明长乐的交通环境,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从2023年3月8日零时起,调整对长乐城区部分道路交通管制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长乐城区部分道路交通管制的规定:
(一)重中型载货汽车限行规定
1、吴航路(西起长限路口、东至吴航路与奎桥路交叉路口)、朝阳路(南起朝阳路与龙景路交叉路口、北至里仁桥下)、胜利路(南起邮电环岛,北至旧区政府门口)全天24小时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通行;
2、爱心路(西起长限路口、东至西吉路与西关街交叉路口)、会堂路(南起G316与会堂路交叉路口、北至会堂路与爱心路交叉路口)、西洋路(南起上湖路口、北至西洋路与兴民路交叉路口)、海峡路(南起G316与海峡路交叉路口、北至海峡路与郑和路交叉路口)、广场路(南起G316与广场路交叉路口、北至广场路与郑和路交叉路口)、龙景路(西起龙景路与广场路交叉路口、东至龙景路与西洋路交叉路口)、郑和路(西起郑和路与海峡路交叉路口、东至东关保障房路口),每日7:00-9:00、11:00-14:00、17:00-19:30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通行;
(二)特种车、专业作业车、残疾车、新能源车限行规定
1、军队、武警、应急、警用及其他政府行政管理专用货运车辆,垃圾运输车、邮政专用运输车辆、新能源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不受载货汽车限行规定限制;
2、按规定注册登记的残疾人车不受限行规定限制。
3、其他专项作业车按照载货汽车限行规定执行;
二、通行备案相关规定
(一)因省市区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市政建设以及其他保障民生项目的车辆确需在限行、禁行道路内通行的,由企业或施工单位将确需通行车辆的通行时间、车辆号牌提前向吴航街道、航城街道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由吴航街道、航城街道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规定予以备案通行。
(二)环卫清扫、园林施工、照明维护等从事市政建设的车辆及工程抢险、道路设施维护、道路救援、邮政等保障民生的车辆,由行业主管部门函告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备案通行。因抢险救灾等特殊原因未及时备案通行的,自通行后24小时内由相关单位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备案。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此前长乐城区有关载货汽车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并由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解释。
长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