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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解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http://www.clnews.com.cn  2018-07-05 17:28:02   来源:长乐新闻网  【字号

  长乐新闻网讯 哪些人可以申请特困救助供养,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哪些程序,特困人员救助的标准是什么……日前,区民政局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具有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学生;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残疾人;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批程序有哪些?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工作按照城乡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和标准是什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25%,全护理的不低于40%。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应适当提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20%。

  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如何认定?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

  以上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记者 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