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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市重要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问责办法(试行)

http://www.clnews.com.cn  2015-03-13 12:13:01   来源:长乐市纪委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全市各级各部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责任意识,营造务实、高效、廉洁和敢于担当、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工作氛围,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是指省、福州市及长乐市确定的、事关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任务、重大决策部署、各类专项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贯彻落实重要工作和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必须按照“马上就办”的要求,高效履职、高效服务、高效推进;对“庸懒散拖”、“熟人经济”、贻误工作落实的行为实施问责。

  第五条 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惩教结合的原则实施问责。

  第二章 问责内容

  第六条 在推进和落实重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视情给予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议定事项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未按要求落实到位,被市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通报责令整改后,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二)在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综治、信访、计生、安全生产、环保、“三城同创”、宜居环境建设、城镇化建设、“两违”整治、农村墓地整治、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畜禽养殖场整治拆除等各类专项工作中,牵头单位(领导小组)未建立健全日常考核、督查、评比责任机制,或因专项工作责任不落实,未能按照时间节点推进或完成,年度内被上级工作通报批评两次的;

  (三)在各类专项工作中,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未认真履职,面对问题不敢担当,推诿扯皮,或不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和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解决,造成工作不落实,被牵头单位(领导小组)督查责令整改后,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四)在各类专项工作中,同一类事项被牵头单位(领导小组)日常督查考评连续两次通报批评或连续两次排名后三位的;

  (五)对重要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的;

  (六)在防抗自然灾害,处理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中,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有其他需要实行问责的行为。

  第七条 在推进和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视情给予问责:

  (一)未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等服务承诺,无故反复补件与退件,超时限办结及“体外循环”,存在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延误项目审批手续办理的;

  (二)擅自增加审批事项,用兜底条款或变相增加审批前置条件的;

  (三)未按照“马上就办”要求及时受理、开辟“绿色通道”以及未明确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评审、社会听证等每一环节办理时限,加快项目审批相关手续的;

  (四)在市纠风工作部门组织的行政审批单位每季度开展政风行风评议活动中,对季度内评议排名最后一名或年度内两次评议排名后两名的;

  (五)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的入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月考评活动中,连续两次排名后三名或年度内三次排名后三名的;

  (六)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服务类事项,被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督查组督查责令整改后,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七)有其他违规行为,影响重点项目建设正常推进的。

  第八条 在推进和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工业区、市直部门和乡镇(街道)等相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视情给予问责:

  (一)未认真履职,面对问题不敢担当,推诿扯皮,或不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和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积极解决,造成工作不落实,被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督查组督查责令整改后,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二)在征交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未能及时下拨、发放补偿款,或违规发放征迁补偿款,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利益的;

  (三)在征交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乡镇(街道)负主体责任,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工业区和项目牵头责任单位负督促配合责任,对于组织不力、主体责任不落实、督促配合不到位、效率低下,在市政府批准供地后,150天内未完成交地任务或未按照市委、市政府议定的交地时间节点完成交地任务,被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督查组督查责令整改后,仍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四)未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深做细群众思想工作,导致发生群体性阻扰施工事件,或者处置阻扰施工事件不力,对重点项目建设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对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迟报的;

  (六)有其他违规行为,影响重点项目建设正常推进的。

  第九条 在推进落实重要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中,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同一类事项年度内被上级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或长乐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工作通报批评两次的,对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视情给予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条 问责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诫勉教育;

  (四)通报批评;

  (五)效能告诫;

  (六)停职检查;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被问责对象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问责实施

  第十一条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在推进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需要问责情形的,由负责日常督查、考核、评比的牵头责任单位或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督查组提出问责意见,经市委督促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由相关部门实施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及各专项工作牵头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