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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被罚款

http://www.clnews.com.cn  2020-12-25 15:51:02   来源:长乐区融媒体中心  【字号

  近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福州市长乐区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柜台上陈列的晶通“清喉咽颗粒”、龙仕康“清咽片”、万通“消炎片”、“银黄颗粒”、“黄连上清片”等药品未标注零售价格,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至案发之日,当事人所销售的上述药品均正常价格销售,前后销售价格一致,当事人未因售出上述药品而多获取销售价款,无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参照《福建省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五项“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及《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销售药品的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