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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福建一女子故意隐瞒湖北行程!已有多人被立案!

http://www.clnews.com.cn  2020-02-04 09:40:54   来源:东南网  【字号

  无语!!

  有湖北出行史,却谎称一直呆在泉州,还不履行社区登记义务。

  昨日,泉州丰泽区一女子因湖北归来不登记,被公安部门教育训诫……

怒!福建一女子故意隐瞒湖北行程!已有多人被立案!

  据了解,丰泽街道源淮社区居民陈某于2020年1月底从湖北省咸宁市自驾车返回泉州,回泉后,未按规定到社区登记疫情高发地区出行史。

  在源淮社区民警、街道、社区网格工作人员及物业工作人员此前多次排摸访查时,陈某均谎称一直待在泉州从未去过湖北。

  为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漏管,丰泽区区委政法委发挥统筹协调职能,街道、社区、物业公司充分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区公安分局主动进行协查,掌握了陈某近日到过疫情高发地区的事实。事实面前,陈某才不得不承认其确曾去过湖北,同意配合居家隔离。

  “鉴于陈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大量不必要的人力、时间消耗,以及可能产生的疫情扩散,2月1日深夜,丰泽派出所民警、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再次来到陈某家中,对陈某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由丰泽派出所向陈某开出此次疫情发生以来丰泽区第一张训诫书,对其“不执行政府发布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决定”的行为予以教育训诫。

  据悉,依照丰泽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一线指挥部通告,近两周内从湖北等重点地区返乡、返校、返岗等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应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告健康情况,违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别提醒

  疫情当前,

  一定要对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负责!

  隐瞒行程,到处乱跑

  已有多人被立案!

  相关链接

  1

  被立案调查!

  广西一患者确诊前隐瞒疫区接触史

  还擅自与他人接触!

  2月1日,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薛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初步侦查,玉林市福绵籍居民薛某某(男,1979年出生),于1月15日在外出旅游时出现低热,返回玉林后,到相关医院就诊过程中,隐瞒与重点疫区人员接触史,且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的预防、控制措施,在没有采取足够防护措施情况下擅自与他人接触,导致其感染的新型冠状病毒存在传播的严重危险。

  1月31日,薛某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

  薛某某明知自己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仍然在公共场所及其他地方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相关规定,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于2月1日对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相关措施。

  2

  故意隐瞒病情及武汉旅居史

  江苏一确诊患者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月2日,徐州市公安局发布一则警方通报。

怒!福建一女子故意隐瞒湖北行程!已有多人被立案!

  男子从武汉返回徐州后出现发热症状却故意隐瞒病情及武汉旅居史,到多处公共场所与不特定人群接触,目前他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被立案侦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

  不主动报告拒绝检疫隔离

  危害公共安全

  上海警方将追究刑责

  2月3日,记者从上海警方获悉,抗击新冠肺炎期间,危害公共安全的将被警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处于关键时期,上海市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平稳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疫情管控工作措施,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的疫情防控工作,加强自我防护和内部安全管理,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组织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样本采集、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二、凡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进入本市的,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应主动接受体温检测,如实填写《健康状况信息登记表》,自觉实施居家或者积极配合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对未按照规定主动登记,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或者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来自或者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应主动向相关机构报告,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验检疫、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造谣滋事、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伤害医护人员、哄抬物价、造假售假、贩卖野生动物、妨害执行职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公安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警方提醒:

  疫情当前,大家要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