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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关于扶持薄弱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

http://www.clnews.com.cn  2017-01-03 08:55:13   来源:长乐新闻网  【字号

  长乐新闻网讯 近日,市委市政府出台《中共长乐市委办公室 长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薄弱村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意在大力提高村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重点扶持薄弱村。

  目标任务:薄弱村连续三年收入10万元以上

  对目前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近三年平均数在3万元以下的薄弱村,实行重点帮扶,计划通过3至5年的努力,按照2016年完成10%的薄弱村建设目标任务,2017-2019年每年完成30%的建设目标任务,力争2019年度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并且连续三年经营性收入稳定在10万元以上。

  工作措施:“4+3”对接帮扶模式

  落实乡镇主体责任。筛选出无法通过产业帮扶实现村集体经济增收的村,由财政兜底;根据各薄弱村实际情况筛选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好项目,对已完成目标任务的薄弱村仍继续帮扶,原先财政转移支付的优惠扶持政策仍持续三年不变,确保经营性收入连续三年稳定在10万元以上。

  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坚持产业扶持为主,发动国企、民企、旅游、机关单位等力量双向对接,采取“4+3”对接帮扶模式,以农业龙头企业、机关单位、国企、民企等四支力量为主要对接帮扶,以智力、强村、旅游等三支力量辅助对接帮扶,实现叠加效应,确保每个薄弱村有一个帮扶模式对接,目标任务未完成,帮扶对接不结束。

  相关乡镇(街道)要按照项目申报、项目推进年底验收等步骤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7种帮扶模式的牵头单位按照考核办法和验收标准,分头深入薄弱村开展指导和督查,重点指导和督查薄弱村产业项目推进情况,以及对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的增长贡献情况,年底在相关乡镇(街道)验收的基础上开展验收考评,市里成立工作队,专门负责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补助经费落实等具体内容,到2020年底,确保被扶持薄弱村连续三年内村级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完成市委、市政府既定目标。

  扶持政策:每年650万专项资金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2017年起每年统筹安排650万资金作为薄弱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际及时拨付项目补助金,加快项目启动。市财政予以每个薄弱村补助30万,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予以拨付,同时对薄弱村开展评先评优活动,对先进村再予以20万元的奖励。

  强化土地支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建设规划前提下,村集体可对本集体所有的废弃厂房、仓库、村委会办公楼等存量土地已发进行合理盘活利用,通过土地整理和旧村复垦新增加的有效耕地,村集体拥有所有权并可依法经营。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各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加大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在信贷支持上实行计划优先、利率优惠。

  强化财税优惠扶持。在村集体企业新增税金中,县、乡两级将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分别奖给村集体;村集体新办企业3年内的所得税县、乡留成全额奖励给村集体。对村集体企业缴纳的流转税地方留存部分,薄弱村给予100奖励返还,对集体创收建设项目,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墙改费等有关规费,按成本费收取白蚁防治费、测绘费等事业性收费和需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如设计、审计评价、公证、评估等服务费用。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财政支农资金优先予以立项安排。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优先安排集体经济薄弱村。

  保障措施: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强化组织领导。相关乡镇(街道)要成立发展薄弱村村级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和协调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发展薄弱村村级集体经济的日常工作。

  强化责任意识。乡镇(街道)是责任主体,各相关乡镇(街道)、村是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要组织人员资金力量开展项目实施工作,市协调办公室要与各帮扶模式牵头单位统筹谋划,通力合作,做到力量下沉、资金下放,服务下倾。

  强化考核激励。建立扶持发展薄弱村村级集体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把薄弱村集体经济增长率作为考核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指标,作为实绩考察范围,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定期抽差并公示。

  健全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健全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村集体经济累计机制,鼓励多渠道筹资兴办村级公益事业。

  妥善化解不良债务。组织开展村级债权、债务和担保金额清理工作,采取多种途径有效化解不良债务,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村一级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进一步严格“三资”管理和村集体财经、纪律约束。完善“三资”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资源台账制度,在资产、资源处置方面,强化合同管理,建立村集体“三资”合同乡镇(街道)备案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严肃查处以权谋私,私分、挪用、侵吞集体资产以及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和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违法案件。

  (吴航乡情报记者 高维)